西岗区引进内资企业中介组织(个人)奖励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1
第一条为鼓励中介人帮助西岗区吸引区外投资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介组织(个人)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含我区委托的专业招商代理商;不含西岗区机关工作人员),引进区外投资者符合产业政策的在区内投资的项目资金,不包括资金借贷和其他融资业务,其投资者的出资必须到位。区外投资者的出资是指注册资本中区外投资者的出资额;不包括向国家和省争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引进项目实行一项目一奖励,多人引进一个项目的,按一个项目奖励;引进项目资金一次性到位的,奖金一次性兑现;分期到位的,奖金分期支付。
第四条凡从区外境内引进商业商务地产、电子信息、中介、金融、旅游、文体、物流等现代服务业或其他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资金在100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予以1.5‰奖励,资金在1000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的街道参照执行。
第五条区级支付的奖金申领程序:
㈠、中介人应和区外投资者(或其合法代理人)以及西岗区合作单位在项目申报前共同到区经济贸易局登记,以确认中介人身份。
㈡、中介人申请奖励应提交的文件:
⒈中介人应提出申请奖励报告。申请报告应附项目单位出具的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或委托书。个人申请报告应注明单位、地址,签名盖章,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⒉必须持有引进资金确定的项目审批文件、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明的副本或复印件。
⒊必须持有引进单位资金到帐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⒋政府部门、街道出具的确认书。
㈢、在接到上述文件后,经区经济贸易局对中介组织(个人)招商引资项目进行确认后,提出具体奖励意见,提交西岗区中介组织(个人)奖励领导小组审核,报区长办公会审批后,由区经济贸易局出具中介组织(个人)引进项目证明。
(四)、中介组织(个人)持区经济贸易局出具的中介组织(个人)引进项目证明和中介组织法定证明文件或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西岗区财政局领取奖金。
第六条奖金在资金到位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完毕。
第七条中介组织(个人)所得奖励依据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本办法由西岗区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西岗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细则》(西政发[2004]22号)同时废止。